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4-08-15浏览次数: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小金库”。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具体如下:

(一)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二)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定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有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在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在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情况下,应以其他确认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五)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帐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支出,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基金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基金会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三)基金会理事长签字;

(四)基金会秘书处将审核签字后的报告送至财务部会计服务中心,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二十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盈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学校财务部会计服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支付。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在学校有薪金收入的,不得再从基金会取得收入。有其他聘用人员,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筹资费用的支付。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

第二十五条  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在使用经费时,应当主要通过银行(公务卡)进行支付,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三十条  对于除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基金会应当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按照捐赠协议转入学校财务,如有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没有捐赠协议约定的,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确保捐款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并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帐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