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社会捐赠的统一管理,广泛聚集社会资源,拓宽多渠道筹集资金道,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捐赠方及基金会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是指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形式的赠予。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二)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四)尊重捐赠方意愿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山东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章程规定,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资金。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策划、联络捐赠项目,为社会捐赠与受赠提供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二)审核、办理学校及各部门、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拟定捐赠的管理、资金使用等规章制度和办法,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四)跟踪了解社会捐赠的到位情况,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捐赠项目的申请、立项、使用、评估等工作,汇集整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七)依法对基金会资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八)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九)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七条 社会各界申请捐赠的团体或个人需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就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协商,并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等有关文件,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审批通过后的协议,由基金会代表学校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捐赠方举行签约仪式,签署《捐赠协议》。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跟踪捐赠财物的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第九条 捐赠款项的入账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基金会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及接收证明。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由受赠单位与基金会办理《济宁医学院资产处实物转接登记表》,受赠单位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为规范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和物品在未经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组织分配。
第四章 基金设立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根据基金使用的方式,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和动本基金;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方(“济宁医学院”或有关学院名称、部门名称或受赠个人名称)、捐赠方(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经基金会同意,捐赠方也可根据自己意愿为基金命名。
第十四条 基金设立程序
(一)捐赠登记:填写《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
(二)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基金的使用及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捐赠仪式:举行捐赠及基金设立仪式,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基金设立和使用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资助学校基础设施、科学研究设施的改善;
(二)资助学校人才引进、学术研究、科学研究、合作交流;
(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资料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发挥。协调落实捐赠方和受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切实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 各项捐赠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与审计。
第十九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学校财务、资产、审计部门监督,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保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合法和安全。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办公支出和外聘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鸣谢
第二十三条 所有捐赠单位、个人的捐赠信息,发布在学校相关网站及有关出版物上,并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对其事迹进行宣传并备案存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捐赠承诺一旦做出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方就应当履行捐赠义务;如捐赠方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基金会申请,可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