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4-08-20浏览次数: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社会捐赠活动。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开展,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公益项目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基金会下设的秘书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捐赠项目立项登记、组织实施、检查监督、项目终止等全周期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捐赠项目设立分三种情况:

(一)由基金会发起设立。基金会依法依规向海内外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公益项目。

(二)由捐赠方发起设立。由捐赠方自愿、无偿、依法依规捐赠,针对特定事项、特定地点、特定人员捐赠设立捐赠项目。

(三)基金会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捐赠项目。

第七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捐赠项目分动本和不动本项目。动本项目是指直接使用捐赠资产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不动项目是指捐赠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捐赠资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活动的项目。

第九条  捐赠项目发起方拟定项目计划书,确定捐赠方和捐赠金额后,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立项表》(以下简称“立项表”)交理事长审核。

第十条 捐赠项目立项后,由秘书处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确认协议内容,报理事长审核同意后,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签署捐赠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秘书处,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执行由捐赠方、基金会和受益方共同承担或委托第三方承担。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损害捐赠方、基金会、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可根据项目需要和捐赠方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益项目资产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四章  项目资产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捐赠项目明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资产。

第十七条  捐赠项目资金和物资使用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向项目执行方或受益方拨付资金,配送捐赠物资。首次拨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项目资金拨付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八条  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提交申请,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报告须经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由受益方或执行方提交捐赠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项目资金结余。定期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项目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立项表》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纠纷解决条款中止或解除协议。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财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捐赠项目的中止分两种情况:

(一)依据捐赠协议,项目到期自然终止;

(二)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基金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终止并签订项目终止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终止后,项目管理部门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并将项目协议原件交学校档案馆归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

项目名称

 

捐赠形式

资金□   实物       其他 

捐赠类别

  

不动本

限定性用途  

非限定性用途

逐年捐赠  

年度捐赠金额:     

年限:       

一次性捐赠

捐赠金额

小写:             元。     大写:            

执行有效期

         日起至              日止

捐赠用途

 

项目管理秘书处成员姓名和职务

备注:办理人员3人以上签字,含负责人、成员。

项目联络人

  

 

  

 

联系方式

 

  

 

捐赠方意见

 

                                

                       捐赠方签字(盖章):

 

基金会审核

 

 

                            签字(盖章):

 

捐赠方名称

 

捐赠方联络人

 

联络人职务

 

联系方式

 

捐赠方地址及联络方式

 

 

 

办公电话

 

 

:1.此表同签署完成的《捐赠协议》一并交基金会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受益单位存档,一份由基金会备案;

    3.请将此表电子版发至基金会邮箱 :xxxxxx

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