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时间:2024-08-20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基金会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基金会、社会和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是基金会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是记录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直接领导档案工作。基金会各类收发文件,由基金会办公室备案登记,随时收发,随时登记。会计档案由财务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第四条  基金会设兼职档案员,按照《济宁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档案由校档案馆统一管理,建立《济宁医学院教育基金会档案卷总目录》便于文件登记、查阅。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将上一年度档案材料整理,填写《济宁医学院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秘书长审批,档案员负责移交校档案馆。

第七条  按照《济宁医学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并登记造册,报理事长批准,按规定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发来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通知、决定、决议、指示、条例、规定、计划、规划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基金会成立、变更、年检、评估、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第十条  重要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住的文书。基金会的请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工作计划、规划、策划、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与有关个人、团体、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各项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五  基金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本基金会职工酬金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七条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章  档案查询利用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一般只提供复印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并备案。档案利用人应按时归还。

第十九条  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他人传播档案内容、不得翻阅、摘抄、复制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查阅档案时,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遗失、污损、涂改、分拆和转借,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