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山东省济宁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专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启用后填写印章备案表,并上报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及用印。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及用印。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印章有保管责任,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防止被盗,注意保养,及时清洗,确保字迹清晰。
印章若被盗或丢失必须立即向基金会理事长及公安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条 使用印章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经办人、监印人。监印人在用印时要审阅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图章端正、清晰,位置适当,落款处加盖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七条 监印人用印时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有权拒绝并向印章监管部门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出具申请,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印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公文公函、项目申报书(表)、捐赠业务合同或协议、捐赠证书、内部证件等。
(二)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只能在职责范围内使用。严禁使用基金会印章对外签订除捐赠业务外的其他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严禁在白纸文书、空白证书上加盖印章。
(三)专用印章是基金会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列明的使用范围。
(四)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属于基金会的公务章,代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法定代表人专用章日常仅限用于财务工作范围,其他情况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专用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本人同意。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要有秘书长、理事长签名的签发文稿,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二)凡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用印,要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核签名,报秘书长审批,方可使用基金会印章。
(三)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订捐赠协议、合同,需经立项批复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方可用印。
(四)基金会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对外报表用印,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经秘书长审批,方可用印。
(五)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刻制、使用印章,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后,自基金会注册登记之日起执行。